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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违规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插播非法医疗、药品广告,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通知》重申: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广告监播系统的技术手段,将对电视广告的监播前端扩展到有线电视分前端,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
据了解,2003年以来,广电总局加大了广告播放管理力度,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个别播出和转播机构不能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各种违规问题不时出现,特别是近期一些网民反映某县级电视媒体在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违规插播游动字幕广告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应,损害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广电总局特别强调,各级管理部门对违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除对违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广电总局也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对严重违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求各级管理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投诉,欢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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